7月 15th, 2012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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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生(含电大学生)。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不参与贷款);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德优良,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4、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

第四条  学生申请的贷款为学费贷款,其申请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6000元,并须在每年学院规定的日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院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下达的贷款额度适当调整每年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

第六条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金额;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系部或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2个,由辅导员及一个同班同学组成)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

5、本人前一学期的成绩证明。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均为无担保(信用)贷款;

第九条  介绍人是指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学生的贷款申请;了解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反馈;负责及时在教育部规定的网络系统上传输、更新贷款学生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及银行与学院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辅导员、同学等),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和把握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或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出现的变更情况以及最新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院财务科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银行协调相关事宜(如联系并确定贷款银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率等)、国家助学贷款的划拨手续及银行有关帐目的结算工作;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按国家规定最长不超过毕业后6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四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国家规定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六章  贷款审批及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学生到所在系部办理登记手续,由所在系部按条件审核,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督促还款承诺书》,并将所需材料各自装袋成册,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2、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送经办银行审定;

3、经办银行到学院与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

4、经办银行确定最终贷款人员名单,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申贷、签订合同、银行集中审批、一次性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直接由银行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用以冲抵学费。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1、发现贷款学生未如实填报情况,弄虚作假的;

2、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3、贷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4、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按期完成学业的。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要求,毕业后按月归还本息;

第二十条  对于违约贷款学生,银行将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因违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有关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贷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经办银行还清本息后,方可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学生被学院开除、经学院同意休学、退学或自行离校的,介绍人及见证人应立即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协助银行督促贷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并在经办银行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确实无法按计划偿还借款的或因休学需要展期的贷款学生,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财务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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